南都訊 東莞市清溪鎮(zhèn)一家腸粉店老板為增加口感,在制作腸粉原料時添加硼砂,并制成腸粉銷售,,后被公安機關查處,。南都記者了解到,東莞市第三法院一審以生產(chǎn),、銷售有毒,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該老板有期徒刑七個月,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,。
老家購入硼砂制作腸粉
2014年11月開始,被告人歐某友在本市清溪鎮(zhèn)銀湖市場經(jīng)營一間腸粉店,,得知在腸粉中添加硼砂可增加口感后,,他從老家購入硼砂,于2015年6月開始,,在制作腸粉原料時添加硼砂,,并將該原料制成腸粉銷售。
2015年10月20日,,公安機關對該腸粉店進行檢查時,,繳獲腸粉、米漿,、淀粉,、大米、硼砂等物品一批,。經(jīng)廣東省質量監(jiān)督食品檢驗站鑒定,,被告人歐某友所銷售的腸粉、制作腸粉的米漿中均含有硼砂成分,。
已構成生產(chǎn),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
庭審時,,被告人歐某友辯稱不知道硼砂的危害性,。東莞市第三法院認為,鑒于硼砂的危害性,,我國從1992年就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,,被告人歐某友作為食品行業(yè)的從業(yè)者,應當知道硼砂的危害性,。為追求食品口感,,被告人在生產(chǎn),、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,其行為已符合生產(chǎn),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,,已構成生產(chǎn),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,一審遂作出以上判決,。